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省P2P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P2P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理财资讯等中介信息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公约倡导P2P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高效、诚信互助、公平公正、创新稳健”原则,加强自律,为福建省P2P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 P2P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五条 P2P公司应当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完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七条 P2P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则,本着诚信、勤勉、敬业的原则,审慎从事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业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第八条 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定期督促P2P公司建立第三方审计及第三方法律监督制度。P2P公司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定期向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披露运营情况。
第九条 P2P公司严格界定位于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中介平台,只提供风险评估、理财咨询等服务,不得从事担保,以及出现理财-资金池业务,严禁杜绝占据、集取、挪用、控制客户的出资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条 P2P公司的运营资金与出资人、投资者的资金必须严格分离,委托第三方银行托管资金,减少现金交易。
第十一条 P2P公司应具备足够的风险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
第十二条 P2P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本着为用户或客户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互联网金融的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平台的客观公正,确保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确保交易双方的信息真实、有效,拒绝欺骗、欺诈。多方面了解客户的信用,采用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二)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的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用户契约约定范围外的商业活动或其他用途,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陈述。规范管理客户资金,确保交易资金可追溯,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投资者的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自融或将资金挪做他用,以确保在出资、借款、还款、赎回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对于出资人完全公开透明。
(五)平台要加强资金来源、流向监测,自觉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如发现资金异常,应自觉向国家相关部门及时反映问题。
(六)协会成员应加强互联网技术安全建设,防范因黑客攻击、病毒感染、高频率交易等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构建专业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金融诈骗,项目筛选,项目评审等产生的操作风险。
(七)平等服务每一个客户,与客户签订公平、公正的服务协议,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积极完善交易监管体系,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交易敲诈、洗钱、违规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构建覆盖全面的风险保障体系,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体系,提升平台技术管理能力,减少并尽可能杜绝因技术原因等造成的用户资金损失。
第十五条 针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宣传应合理合法,不应夸大收益和保障,并须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六条P2P公司提供风险控制、信息咨询服务、风险拨备、支付运营成本而合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时,需要在公开、透明、合理、自愿的原则下,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的约定适度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P2P 公司应积极与征信机构合作,支持建立涵盖借款人信息的征信管理系统平台,增加防范信贷风险能力。
第十八条 P2P公司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借款人和出资人的个人隐私。P2P公司对客户基本资料和信用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保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或授权,对客户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交易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九条 P2P公司在进行业务的宣传及推介时,必须尊重客户的相关知情权,对借贷相关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必须及时告知客户,相关服务协议中应涵盖风险提示条款。
第二十条 P2P公司在拓展客户业务、客户关系维持、还款提醒、催收等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恶意骚扰,不得对客户有言辞或人身攻击等行为,注意文明用语。
第二十一条 P2P公司应建立畅通的客户沟通渠道,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P2P公司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拓展业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二十三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战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型发展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积极研究经济行业及金融行业动态,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金融风险意识,提供其金融知识和操作水平,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制定有效的应对计划和风险处理预案。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互联网金融产业链协同,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十六条 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的沟通桥梁,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九条 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争取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P2P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申请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互联网金融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并及时通报给省金融办及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自协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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