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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入会标准和运营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和促进福建省数字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提升全行业的服务水平质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标准和运营守则。

第二条 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以及意向加入协会的数字金融企业,应当遵守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守则中的数字金融主要包括持牌类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网络安全、网络科技及开发、互联网公共服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咨询及培训机构等。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开展数字金融各类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平竞争、平等自愿和诚信守法的原则,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不得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支付结算、非法证券等各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始终遵循“小额便利、信息披露”原则,严禁欺诈,以及出现理财-资金池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明确禁止的业务。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福州市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协会标准

 

第六条 本守则的协会标准主要针对除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数字金融服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时,参照的准入门槛和相关要求。持牌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会员单位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数字金融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凭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即可申请入会。

第七条 其他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申请入会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不在福建省内注册的,须在福建省内设有分支机构1年以上;

(二)符合福建省产业发展导向,有健全和完整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

(三)技术安全设施须达到国家对企业运营的技术安全基础条件,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近一年内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模式。

 

第三章 运营守则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保持足够地信息透明度,确保投资者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诉求权得到充分保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透明、诚实守信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金融业、互联网行业以及数字金融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行业政策等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积极推动数字金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出资方(项目方)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出资方(项目方)和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客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做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同业间相互尊重、公平竞争、交流合作、共同发展,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形象和声誉,自觉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不从事诋毁竞争对手、捏造有关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数字金融的自律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线推广理财产品应当合理合法,充分披露产品的结构和利润来源,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陈述;会员单位应当使用醒目标识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纪律约束,并重视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业务销售的培训机制建设。协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适合数字金融行业特征的从业人员认证制度、专业培训制度、人才储备制度等,培养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数字金融人才队伍。

                  

第四章 自律监管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积极引导会员单位明确经营“底线”、政策“红线”,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切实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服务职能,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加强数字金融适当性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及产品认知、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会员单位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自律专业委员会,对投诉举报会员单位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行为认定,提出违约处理意见,视情节严重依法要求其整改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通报至省金融办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具体调查认定办法由协会另行研究制定,确保公平、公开和公正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守则在执行过程中,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布实施了新的监管办法,从其规定;若本守则内容与新监管办法出现抵触的,相关条款即时失效。省金融监管部门可授权协会对守则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订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守则由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生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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